旅遊景點爆紅 業者為湖名商標與鄉公所鬧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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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法有所謂善意且合理使用,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,表示自己之姓名、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、形狀、品質、功用、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,非作為商標使用者,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。依本案來說,業者早期雖成功註冊商標,但公所僅為指示該地之用途,應不構成侵權行為。而自從商標法審查基準修訂以後,類似這樣有地理說明性的商標也就難以註冊成功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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